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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递】浙江新一波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来了!

发布日期:2023-10-17 15:21:15   浏览量 :2322
发布日期:2023-10-17 15: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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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通知》围绕支持稳岗扩岗

促进青年就业

等方面

提出了哪些措施?

亮点内容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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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年末参保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领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推进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平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持续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1次,离岗创业创新2次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对2023年1月1日起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全省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一般不少于上年度。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党建工作要点。


  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做好招录、招聘的组织工作,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2023年,全省推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数不少于上年度


  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


  促进灵活就业。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每年募集不少于5万个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各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根据技能岗位需求,联合技工院校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零工市场重点为大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多样化服务,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省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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