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为杭州市瑞安商会。英文译名为Ru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缩写为RCCH。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杭州地区瑞安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杭州注册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爱国、敬业、守法,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杭州和瑞安两地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并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积极发展会员,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分子队伍,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三)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四)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公益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加强国际经济交往,增进与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和各地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节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商会事业,处理日常事务;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在杭州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瑞安籍人士的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法定代表人为瑞安籍人士的有关团体
(三)在杭投资的瑞安籍工商企业的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五)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六)在本团体组织下,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退出本团体,须向理事会提交退出本团体的书面声明。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会员因故不再在杭州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理会务。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顾问的聘请;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三)决定经费的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并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除名;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名单和聘请顾问名单;
(六)制定和监督本团体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2/3以上人出席,其决定须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处理日常事务;
(五)主管财务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常设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顾问组,聘请顾问若干名,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顾问组的职责是:指导帮助商会开展工作,参与商会研究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协助商会解决工作中的某些困难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
(四)监事会要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的职能
(一)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和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要监督、帮助会员大会召开期间各项议程执行情况;
(三)要配合、支持理事会的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团体章程实施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本团体的会务情况,审核、查阅本团体的财务报表、
开支情况及档案管理情况及商会相关资料。
(六)若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团体章程或利益不符合或有冲突,监事会全权代表本团体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涉,并追究责任,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监事会要向会员大会报告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损害本团体以及会员利益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能的,或监事长、监事的行为不符本会章程,损害本团体及会员利益的,监事会可向会员大会进行通报,提请会员大会进行改选。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及监事本届期满,经会员大会选举可连任两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其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的经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07月10日杭州市瑞安商会会议通过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与《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相抵触,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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